运输服务协议

作者:澳森国际物流 AUSEN INTERNATIONAL LOGISTICS 发布时间:2026-01-30

澳森国际物流服务协议

第一条 总则与合同构成
1.1 本《澳森国际物流服务协议(运单条款与条件)》(以下简称“本协议”)系澳森国际物流 AUSEN INTERNATIONAL LOGISTICS PTY LTD(以下简称“澳森”或“本公司”)与寄件人、收件人及其他与货物相关的权利人(以下简称“客户”)之间就使用澳森提供的仓储、集运、运输、报关清关等服务而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1.2 当客户通过以下任一方式使用澳森服务时,即视为已充分阅读并无条件同意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约束:
●在小程序、网站或系统中勾选“同意条款”;
●签署或使用纸质/电子运单;
●实际使用澳森仓库地址收货并提交打包/发货指令;
●实际支付相关费用或收取货物。


1.3 本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组成部分,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条款正文;
● 各类附录、声明、确认书(如《清关义务确认书》《弃件授权书》等);
● 运单(含电子运单)、订单信息、费用报价单;
● 经双方确认的电子邮件、短信、聊天记录中的书面约定;
● 澳森不时在官网、公众号、小程序发布的服务规则、价格表、操作细则、公告及提示说明。


1.4 若上述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存在不一致,除非另有约定,一般适用顺序为:书面单独协议 > 本协议条款 > 附录条款 > 公告及操作细则 > 宣传性文案。


1.5 对于各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范性文件中不得通过格式条款免除或减轻责任的内容,上述法律规定优先适用。本协议与之不符的部分不发生效力,但不影响其他条款有效性。


第二条 定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约定,本协议中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2.1 “澳森”“本公司”
 指 AUSEN INTERNATIONAL LOGISTICS PTY LTD 及其在中国、澳大利亚及其他地区的分支机构、子公司、关联公司、授权代理人和经澳森书面认可的合作承运人、清关代理、仓储服务商等。
2.2 “寄件人”
指在运单/订单上署名,或实际委托澳森收寄、集运、运输或仓储货物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含其授权代理人。
2.3 “收件人”
指运单上载明的收货人,或经合法程序更改后的收货人。
2.4 “客户”
指寄件人、收件人以及任何实际支付费用、指示货物处理或对货物享有权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5 “运单”
指由澳森或客户系统生成的用于唯一标识货物运输的单据或电子记录,包括纸质运单、电子订单、条形码、标签及其电子版本。
2.6 “货物”“快件”
指在单一运单/订单下,由澳森接收用于仓储、集运、运输或派送的合法托运物,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物品、电商货物、自用行李等。
2.7 “包裹”
指寄件人或其供应商/商家寄往澳森仓库的每一件带有独立快递单号或托运标识的单件货物,是集运操作的基础单位。
2.8 “集运订单/合箱订单”
指寄件人通过澳森小程序、系统或客服提交的,将多件包裹合并打包、统一发运至同一收件人/地址的指令及对应订单。
2.9 “海运渠道 / 空运渠道”
指澳森公布并提供的以海运或空运为主要运输方式的国际运输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拼箱海运LCL)、整柜海运(FCL)、空运专线等。
2.10 “仓库”
指由澳森自营或委托第三方管理用于收货、存储、分拣、操作、装柜或派送的场所,包括中国广州仓库、澳大利亚墨尔本仓库及各类合作仓库、自提点。
2.11 “自提点”
指澳森公布的用于客户自提货物的合作门店或站点,包括但不限于 Springvale、Mitcham、Bundoora、Point Cook、Blackburn、Wantirna South、Doncaster 等。
2.12 “禁寄物品”
指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国际公约以及澳森内部规定禁止通过邮寄、快递、运输或集运方式寄送的物品。
2.13 “危险品/危险货物”
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被认定为具有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特性的货物。
2.14 “申报价值”
指寄件人在运单、发票或随附单据中对货物价值所作的申报,用于清关和责任限额参考,不当然等同于保险金额。
2.15 “工作日”
中国境内操作以北京时间下的营业日为工作日;澳大利亚境内操作以墨尔本当地营业日为工作日。不含双方所在地的法定节假日及澳森公告的休息日。
2.16 “不可抗力”
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地震、洪水、台风、暴风雪等)、战争、暴乱、罢工、重大疫情、政府禁令、港口/机场关闭、信息系统重大故障等。
2.17 “留置权”
指在客户尚未支付本协议项下所有到期应付款项时,澳森有权依法留置其货物,以作担保。2.18 “弃件”
指客户在合理或法定期限内未领取货物,或未支付相关费用,或未就海关/监管机构的处理要求提供可执行指示,经澳森合理通知后仍未处理,视为自动放弃货物处置权的货物。


第三条 服务范围与身份角色
3.1 澳森根据客户需要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服务:
●中国境内仓库收货、入库、信息登记及基础拍照记录;
●仓储、合箱、拆包、重装、加固包装、打托、熏蒸、抽真空、贴标等增值操作;
●中国至澳大利亚及其他指定国家的海运/空运头程运输及相关代理服务;
●进出口报关、清关及检疫协助服务;
●澳大利亚境内拆柜、分拣、仓储、本地派送、自提点交付等服务;
●退件、退运、销毁、拍卖、弃件处理等后续服务;
●经双方书面约定的其他相关物流与附属服务。


3.2 澳森在不同环节中可能以不同法律身份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货物收货人、仓储保管人、货运代理、无船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报关清关协助人等。除法律明文规定或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客户不得将澳森推定为承担无限责任的共同承运人或公共承运人。


3.3 澳森有权自行选择或更换第三方承运人、仓储服务方、清关代理等合作伙伴,并有权决定运输路线、预定船期/航班及操作方式,但将尽合理努力保证服务质量。


第四条 运单、合同成立与电子证明
4.1 客户在小程序、网站或其他系统中提交订单、生成运单、确认发货指令或实际交付货物时,即视为向澳森发出要约;澳森通过系统确认、实际收货或执行指令时,即视为承诺,本协议随即生效。


4.2 电子运单、电子签名、短信验证码、系统内点击确认、微信/邮件确认等方式,与纸质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3 澳森物流系统中关于订单、称重、体积、签收、时间节点等的电子记录,均可作为交易事实的有效证据。除非有相反且足以推翻的证据,客户同意以澳森系统记录为准。


第五条 禁寄物品与限制寄运物品
5.1 客户不得通过澳森寄运任何违反中国、澳大利亚或过境国家/地区法律法规,以及国际公约所禁止的货物,包括但不限于:
● 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及其零部件;
● 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品;
●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非法毒品及其制品;
● 国家机关公文、涉密文件、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载体;
● 现金及有价证券(含支票、汇票、本票、股票、债券等);
● 伪造或变造的票据、证件、文件;
● 侵权、假冒伪劣商品(含假牌、仿牌、盗版等);
● 违反公序良俗的物品,如淫秽色情制品、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种族歧视等内容载体;
● 受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文物、珍贵文物;
● 各国海关、检疫、监管机构列为禁止进出口或限制运输而未获得合法许可的物品。


5.2 对于液体、粉末、电池类、食品、药品、保健品等限制类物品,客户应事先主动向澳森说明,并由澳森根据渠道与目的国政策决定是否收寄及在何种条件下收寄。客户需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证明、标签及合规文件。


5.3 如客户违反前述约定而寄递禁寄或限制物品,造成货物被扣押、退运、销毁、罚款或其他处罚的,其全部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及对澳森造成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罚金、仓储费、处理费、律师费、名誉损失等)均由客户自行承担,并应向澳森全额赔偿。


5.4 澳森一旦发现或合理怀疑货物属于禁寄物品或存在严重合规风险,有权立即中止运输,封存或移交监管机关,并可自行或配合相关部门对货物进行销毁或其他合法处置,无需对客户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六条 查验权与合规审查
6.1 为履行安全、保安、海关、检疫、航空/海运安全及其他法律法规义务,澳森及其合作方有权在必要时对货物进行下列操作:
●外观检查、称重、测量尺寸;
●在监控设备下实施开箱查验;
●要求客户提供发票、收据、合同、品牌授权书、身份/企业资质证明、付款凭证等材料。


6.2 客户应在澳森要求的合理期限内配合提供前述资料。如不配合或资料明显不实,澳森有权拒绝收寄、中止运输或要求客户自提,并有权要求客户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3 因依据法律法规或本条款进行的查验可能导致的延误、外包装开启痕迹等后果,澳森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 寄件人声明、保证与补偿责任
7.1 寄件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声明与保证:
●其对货物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有权委托澳森提供运输、仓储及相关服务;
●其提供的一切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清晰可读,不存在隐瞒、虚报或误导;
●其已了解并遵守出发地、目的地及过境国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货物已按合理标准包装,适合远程运输、集中堆叠及多次装卸;
●如使用第三方(如商家、朋友、代购)代为寄送、包装或填写信息,其行为后一切法律后果由寄件人承担;
●所有提供给澳森或海关、监管机构的发票、合同、清关资料、个人信息、企业信息等均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合法授权。


7.2 因寄件人违反前款任何一项保证或本协议任一条款,导致如下情形的,由寄件人承担全部责任并对澳森进行全额补偿:
●货物被扣押、退运、销毁;
●海关或其他政府机构实施的查处、罚款或其他行政处罚;
●澳森或其合作方被追究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产生额外仓储费、处理费、检疫费、销毁费、退运费等;
●导致澳森名誉受损、客户投诉或索赔;
●澳森为应对上述事件而发生的合理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


7.3 无论澳森是否在收货时进行查验、是否当场拒收,均不视为对客户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可或放弃追责权利。


7.4 在货物运输、清关或监管过程中,如因政府部门或第三方机构要求需即时支付相关费用的,本公司有权(但无义务)代客户先行支付。所有代付费用将视为客户应付账款的一部分,客户应在本公司通知后 立即或于指定期限内全额偿还。


7.5 在客户 未全额结清任何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费、查验费、代付费用及相关附加费用)前,本公司有权扣留、暂停放行或拒绝交付相关货物,且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延误责任。


7.6 如客户未能在合理期限内结清相关费用,由此产生的 额外仓储费、滞港费、再次查验费、处置费用或其他损失,均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八条 包装、计量与货物适运性
8.1 客户应根据货物性质、重量、体积、运输方式及路线,确保采用足以承受长途运输、堆码与装卸的包装。包括但不限于:
●外箱牢固、封口完好;
●必要时使用防震、防潮、防压、防碎材料;
●易碎品显著标识“FRAGILE/易碎”;
液体、粉末、油类等须使用防漏容器并妥善封装。


8.2 对于客户包装明显不当或存在破损风险的,澳森有权:
●拒绝收件;
●要求客户重新包装;
●在征得客户同意后提供有偿加固包装或重装服务。


8.3 澳森有权对货物进行复称、复量及体积测量,如发现与客户申报不符,以澳森实测数据为计费依据。


8.4 如因客户包装不当、信息错误、标识不清导致货物损坏、灭失或对其他货物、设备及人员造成损失的,由客户承担全部责任并补偿澳森的所有损失。


第九条 仓储、入库、合箱与增值服务
9.1 国内仓库地址、联系方式及工作时间以澳森公众号、官网、公示文件为准。客户应按要求在收件信息中正确填写“澳森国际物流 + 会员号”,以便识别。


9.2 入库规则:
●快递员送达仓库后,由仓库签收并在系统登记。一般为当日或次一工作日完成入库(周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如包裹面单未正确填写会员号、信息模糊或未预报运单号,可能被列入“匿名件”;
●客户应在快递显示签收后合理时间内(建议 23 日)通过系统确认包裹入库状况。如 15 天内未提出查询,未能提供底单复核的,澳森不再承担国内派送至仓库阶段丢失责任。


9.3 仓储时限及费用
中国仓库:
●小件包裹:
○免费仓储 180 天;
○超期:1 AUD/件/天;
●大件散货:
○免费仓储 60 天;
○超期:15 AUD/立方/天;


9.4 匿名件 / 无主件:
●如包裹无法识别会员号,且在入库 180 日内无人认领,将视为匿名无主件;
●澳森有权将其视为弃件,根据本协议留置与弃件条款进行处置,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9.5 合箱与增值服务:
●客户应在确认所有包裹入库后,通过系统提交合箱/发货申请;
●提交后的订单一经打包完成,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或拆分,如需变更可能产生额外操作费;
●拆包、合箱、抽真空、摆拍等操作仅为外观及数量层面的辅助服务,并不构成澳森对货物品质、真伪或适销性作出任何保证;
●对拆包后货物出现褶皱、外观压痕、轻微刮痕、包装破损等情形,澳森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费用构成与计费规则
10.1 客户应根据澳森公布的价格体系,按时足额支付下列费用(如适用):
●国际运费(海运/空运);
●仓储费、入库费、装卸费、打包/合箱/拆包费、加固包装费、抽真空费、熏蒸费、打托费等操作费用;
●澳洲本地派送费、二次派送费等派送相关费用;
●清关服务费、报关费、检疫费、相关代垫手续费;
●海关关税、GST、消费税、环保税等税费及政府部门收取的其他费用;
●退运费、退件处理费、销毁费、拍卖费等特殊处理费用。


10.2 运费计费规则:
海运散货:按照体积(立方米)或重量计费,以澳森公布的公式与阶梯价格为准;
空运渠道:按实际重量与体积重量中较大者计费,体积重量计算一般为:体积重量(KG) = 长(cm) × 宽(cm) × 高(cm) ÷  6000
 具体以通告为准。


10.3 澳森享有对货物的复称及复量权,如实测数据与客户申报不符,则以澳森数据为最终计费依据。因客户虚报/瞒报造成的价差及额外费用,由客户承担。


10.4 付款方式:寄付、到付、月结或其他经澳森书面确认的方式。


10.5 无论寄付或到付,寄件人对全部费用承担最终连带付款责任。如收件人或指定第三方拒绝支付费用,澳森有权向寄件人追偿,直至全部费用结清。


10.6 客户不得以货物损坏、延误、部分争议为由拒付或拖延支付已到期应付款项,不得擅自抵销。


第十一条 清关、税费与贸易合规
11.1 客户知悉并同意,使用澳森服务即视为授权澳森或其指定清关代理,在必要范围内作为其海关申报及清关协助人,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11.2 清关所需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装箱单、品牌授权书、原产地证明、收件人身份或企业资质证明等),由客户负责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与合法性。


11.3 海关征收的关税、GST、消费税、检疫费、查验费、仓租等费用,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均由收件人承担;如收件人拒付或无法支付,由寄件人承担。


11.4 如因客户虚报、瞒报、低报货值、物品属性、HTS 编码错误、资料不全或违法违规,导致:
●货物被扣押、退运或销毁;
●海关或监管机构处以罚款、额外费用;
●产生额外仓储费、查验费等;则上述责任与费用全部由客户承担。客户应在澳森通知后及时补足所有代垫款项,并赔偿澳森因此产生的额外损失。
●委托人知悉并同意,行政监管导致的货物损毁不属于承运人(物流公司)的赔偿范围。




11.5 如客户于收到澳森书面通知后 3 日内仍未提供可执行处理方案或未支付相关费用的,视为客户放弃对涉案货物的处置权,澳森有权自行或配合海关对该货物进行销毁、变卖或其他合法处置。


11.6 客户确认并同意,针对大多数批量清关情形,海关可能不会为每票货物出具单独税单。澳森可向客户提供但不限于以下任一形式作为缴税凭证:
● 海关/政府开具的汇总收费单;
●清关代理出具的收款凭证或系统截图;
●同批货物汇总账单中对应记录;
●澳森系统内关税、税费分摊记录。
客户对上述凭证格式无异议并应按要求支付相关税费。


11.7 贸易合规:客户承诺遵守适用的出口管制、经济制裁及反洗钱法规,不得利用澳森服务向受制裁国家、地区、实体或个人运输货物或提供服务。澳森有权对可疑交易中止服务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运输、路线与时效
12.1 澳森将根据业务经验及运营安排,自主选择运输路线、船公司、航司、班次及中转方式。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前提下,澳森无义务接受客户指定的特定承运人或路线。


12.2 澳洲及其他目的国的服务时效以澳森公布的参考时效为准,该等时效为统计平均值,并不构成对具体交付时间的保证或担保。


12.3 如因下列原因导致延误、改道、中断或货物不能如期到达,澳森不承担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
●港口、机场、口岸拥堵或临时关闭;
●船期或航班临时调整、取消;
●海关、检疫、安检等监管环节的查验与滞留;
●客户未及时付款、未提供必要资料;
●其他非澳森可合理控制的因素。


第十三条 派送、自提与签收
13.1 派送地址与自提点:
●货物将送达运单/订单中指定的收件地址或指定自提点;
●如收件人地址为集中收件点、前台、物业、邮件室等,由该处人员签收即视为收件人签收;
●自提点仅提供“签收交付”服务,不承担拆箱检查义务。


13.2 签收视为交付完成: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视为货物已完成交付且状态为“妥投”:
●收件人或同地址其他成年人签名、盖章;
●自提点扫描出库并在系统中生成提货记录;
●记录货物被成功取件;
●收件人通过短信码、二维码或其他电子方式确认收货。


13.3 到货验收及异议期限:
●收件人应在签收时对外包装进行基本检查,如发现外箱严重破损、明显浸水或异常,应当场拍照并要求派件员/自提点备注;
●自签收之日起 3 个自然日内,寄件人或收件人应就丢失、短少或明显破损等问题以书面或系统内方式向澳森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
●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货物外观完好、数量相符,澳森不再承担责任。13.4 如收件人拒收或多次预约仍无法派送成功,澳森可联系寄件人与收件人协商处理方案。产生的退回、二次派送、仓储等费用由客户承担。


第十四条 风险转移、损坏与责任限额
14.1 风险起讫:
●对于中国仓库至澳洲仓库的国际运输,风险一般自货物装运至国际运输工具时起至卸下时止;
●中国国内快递/物流至澳森中国仓库的风险由客户与其选择的快递公司自行约定;
●澳洲仓库至最终收件地址或自提点的派送阶段,风险由澳森在本协议限额内承担。


14.2 澳森对货物的责任以直接物质损失为限,不承担利润损失、商机损失、市场损失、精神损害等间接或后果性损失。
14.3 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特别约定,澳森对每一票货物的最高责任限额如下:


环节 情形 最高赔偿限额(每票)
A 中国仓库阶段(入库后至装柜前)丢失 以申报价值为基础,最高 RMB 500
B 国际运输阶段(海运/空运)整票灭失 以申报价值为基础,最高 RMB 500
C 澳洲仓库阶段(拆柜至派出前)丢失 以申报价值为基础,最高 RMB 500
D 货物破损(非易碎品且包装合理) 实际损失且不超过 A/B/C 适用限额
E 易碎品(陶瓷、玻璃、石材、灯具等) 仅承保整票丢失,不承保破损
F 包含二手物品、无发票物品 按合理市场价值判断,最高 RMB 300 或等值
14.4 若客户认为上述责任限额不足以弥补其潜在损失,应主动购买保价服务或自行保险。未投保或保额不足的部分,澳森仅按本协议责任限额承担。


14.5 不予赔偿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外包装完好而内件破损,且为易碎品、精密仪器等高风险物品;
●因客户包装严重不当造成的破损或污染;
●货物本身具有质量缺陷、易变质、易氧化、易腐败属性;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
●因海关、检疫、执法机关查验、扣押、销毁造成的损失;
●签收后超过规定时间才提出的损失或短少;
●客户拒绝提供必要证据、拒不配合调查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14.6 索赔时限与流程:
●明显损坏或短少:自签收之日起 3 日内提出;
●整票灭失:自预计到港/到仓日起 30 日内提出;
●客户须提供:运单号、照片/视频、装箱清单、发票或付款证明等资料;
●未在上述时限内提出或未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索赔权利。


第十六条 留置权、弃件与处置
16.1 对于因本协议产生且已到期应付而未支付的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费、仓储费、税费、罚金、操作费、律师费等),澳森对客户在其控制下的货物享有留置权。


16.2 留置期间产生的仓储费、管理费等由客户承担。


16.3 自澳森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3)个月,客户仍未结清费用或未就货物作出处理指示的,澳森有权以合理方式对货物进行拍卖、变卖或销毁处置,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抵扣应收费用,不足部分客户仍应补足。


16.4 对于超过仓储免费期后长期无人认领或未缴费提取的货物,澳森有权将其认定为弃件,直接按本条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 数据与隐私保护
17.1 澳森将按照适用的隐私保护法律法规及内部隐私政策,收集、存储、使用和处理客户及收件人的个人信息和企业信息。


17.2 客户承诺已取得收件人的适当授权,允许其向澳森提供与收件人有关的个人信息,用于货物运输、清关、派送等目的。


17.3 客户应确保不向澳森非法提供任何受法律保护而不得披露的信息,如因客户原因引发隐私或数据合规纠纷,由客户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
18.1 若因不可抗力或超出澳森合理控制范围的事件导致延误、丢失、损坏、无法清关或其他履约障碍,澳森不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积极协助客户获取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证据效力与记录保存
19.1 澳森的物流系统记录、监控录像、称重及量方记录、承运人签收单据、电子签收数据等,均可作为判定货物状态及责任归属的重要证据。


19.2 客户如对相关记录提出异议,应在合理时间内提供相反证据,否则以澳森记录为准。


第二十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20.1 本协议的订立、执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原则上适用澳大利亚相关法律;涉及中国境内仓储与操作部分的,可参照中国强制性法律规定。


20.2 对于因本协议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任一方向澳森注册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例如维多利亚州墨尔本所在法院)。


第二十一条 可分割性与解释权
21.1 若本协议任何条款因法律原因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与可执行性。


21.2 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本协议的解释权归澳森所有。若本协议存在中英文版本不一致时,以澳森指定的主导语言版本为准。